三屯镇关于加强镇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12-03来源:
集镇各单位、商户、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加强三屯镇集镇(镇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集镇(镇区)管理秩序,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停乱靠等“脏、乱、差”问题,按照《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第一条:商铺经营管理。镇区道路两侧商铺业主自觉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公共设施维护)责任制,将违法搭建的活动板房及棚、亭、摊、太阳伞等临时设施15日内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程序依法实施;店外摆放货物需在人行道盲道以内,禁止超范围摆放,严禁乱设摊点、占道经营;早餐店铺每日上午8:30之前,需将人行道及道路两侧摆放桌凳收归店内;夜市摊点根据时节动态调整,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18:30之后允许出摊经营,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日18:00之后允许出摊经营,摊点摆放不得影响正常通行秩序。
第二条:流动商贩管理。流动摊点进入三屯镇市场内规范经营,禁止摆放到街道两侧或占道路经营,取缔摊点喇叭噪声;每月逢4、逢9,赶集的临时摊点必须在指定的临时市场——杜沟桥至南保交界处,临时菜市场——老汝椒路(详见分布图),摆放物品需在人行道盲道以内,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严禁在集镇严控区(祥见分布图)随意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水果、蔬菜等。第三条:机动车停放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管理,禁止机动车在主干道路停放。机动车的停放应在规定区域或停车位内,做到“入位、顺向、有序”停放;禁止一车占用两个停车位停放。对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交由交通部门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所有两轮非机动车需停放在步道划定停车位内,严禁占据盲道;三轮、四轮非机动车需在车位线内有序停放,坚决杜绝在街道两旁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违者由镇级执法部门予以拖离,消除安全隐患,并定期在镇公众号予以曝光。第五条:在集镇内设置门头牌匾、标语牌、橱窗、霓虹灯、广告栏等,尺寸应按照镇统一要求,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务必与街景相协调;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安全的,有关店铺和个人应及时维修、加固或拆除;在集镇街道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搭建彩牌、张挂横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镇级执法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广告的行为,镇级执法部门将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1条、第40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等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悬挂各种标语、广告和其它张贴物。违者镇级执法部门将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2条、第40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条:未经批准拆除或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镇级执法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第八条:商铺临时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破坏集镇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管网,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镇市场监管所与集镇所有商住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清扫责任区环境卫生时,必须主动与主干道清扫时间一道,将清扫的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向责任区外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1.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等废弃物;2.任意堆放杂物,将泥土、水泥、碎石块等直接堆放在步道上;4.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它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泔水倒入下水道或占道摆放;违反上述规定的,镇级执法部门将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针对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罚款。第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损坏集镇绿化的行为
1.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损毁公共绿化;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更换、移动公共绿化树木及占、挖集镇公共绿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临时占、挖的,必须经镇级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及时清理开挖现场,恢复原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镇级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通知未规定的集镇管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镇级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拒绝和阻碍,侮辱、殴打相关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即日起开始实施,设立15日缓冲期,缓冲期内镇执法队将对乱停乱放、店外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劝导,缓冲期过后将启动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对不停劝告的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