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8日,洛阳市汝阳县陶营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757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2.6939公顷(耕地2.437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洛阳市汝阳县陶营水厂及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位于陶营镇陶营村。
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景观大道、本村耕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陶营镇陶营村集体土地2.6939公顷,其中耕地2.4379公顷、其他农用地0.256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陶营村 | 2.6939 | 4103260302 | 61.500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就业培训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陶营镇人民政府 电话:0379—68160003)
豫公网安备 410326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