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汝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城关镇井沟村、张河村、郜园村、洪涧村、河西村、杨庄村部分集体土地,四至及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0.6325公顷,其中农用地0.6325公顷(耕地0.271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属物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该项目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我省最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有关规定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汝阳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9.190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9.8853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农业安置。如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民不同意货币安置,可实施农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自愿交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群众或群众代表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在全村(组)成员范围内平均分配,并重新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耕地,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重新安排耕地,从事农业生产。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城关镇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关镇政府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28日。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326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