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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汝阳县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内埠镇大安村集体耕地4.0216公顷、建设用地0.0583公顷,以上共计4.0799公顷,拟作为汝阳县2023年度第二十七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大安村耕地;西至大安村耕地;南至大安村居民地;北至大安村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内埠镇大安村集体土地4.0799公顷,其中耕地4.0216公顷、建设用地0.058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拟作为工矿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61.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40.37万元/公顷。                               

内埠镇大安村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72.695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50.9138万元、社会保障费321.781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旱地1.65万元/公顷、水浇地2.1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全部为集体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50.913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21.7817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业安置。如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民不同意货币安置,可实施农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自愿交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群众或群众代表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在全村(组)成员范围内平均分配,并重新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耕地,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重新安排耕地,从事农业生产。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乡镇政府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汝阳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0379-68238141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 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乡镇政府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