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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汝阳县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城关镇1个镇洛峪社区等8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0149公顷(其中耕地2.3535公顷、林地0.5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1公顷)、建设用地2.8176公顷,以上共计5.8325公顷,拟作为汝阳县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宗地一:东至洛峪社区居民地;西至洛峪社区居民地;南至洛峪社区居民地;北至洛峪社区居民地。

宗地二:东至洛峪社区居民地;西至洛峪社区居民地;南至洛峪社区居民地;北至洛峪社区居民地。

宗地三:东至古严社区居民地;西至古严社区居民地;南至洛峪社区居民地;北至古严社区居民地。

宗地四:东至寺湾社区居民地;西至寺湾社区居民地;南至寺湾社区居民地;北至寺湾社区居民地。

宗地五:东至云梦社区居民地;西至城东社区居民地;南至城东社区居民地、云梦社区居民地;北至城东社区居民地、云梦社区居民地。

宗地六:东至西街社区居民地;西至西街社区林地;南至西街社区林地、西街社区耕地;北至北街社区林地。

宗地七:东至西街社区耕地;西至西街社区耕地;南至西街社区居民点;北至西街社区耕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城关镇洛峪社区集体土地2.1349公顷,其中农用地0.1933公顷(耕地0.11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93公顷)、建设用地1.9416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古严社区集体土地0.6381公顷,其中农用地0.1694公顷(耕地0.1549公顷、林地0.0145公顷)、建设用地0.4687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西街社区集体土地1.8303公顷,其中农用地1.7488公顷(耕地1.2861公顷、林地0.4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0.0815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寺湾社区集体土地0.6228公顷,其中农用地0.297公顷(耕地0.297公顷)、建设用地0.3258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云梦社区集体耕地0.1883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城东社区集体农用地0.3162公顷(耕地0.2916公顷、林地0.0246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北街社区集体农用地0.0887公顷(耕地0.0084公顷、林地0.0803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南街社区集体耕地0.0132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7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595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拟征收城关镇洛峪社区集体土地2.1349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339.7053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71.3257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68.3796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古严社区集体土地0.6381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01.534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51.2075万元,社会保障费用50.3269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西街社区集体土地1.8303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91.237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46.8816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44.3558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寺湾社区集体土地0.6228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9.099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49.9797万元,社会保障费用49.1202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云梦社区集体土地0.1883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9.9623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5.111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4.8512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城东社区集体土地0.3162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0.313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25.375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24.9387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北街社区集体土地0.0887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4.113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7.1181万元,社会保障费用6.9958 万元)。

拟征收城关镇南街社区集体土地0.0132公顷,综合补偿标准为159.1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2.100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1.0593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0411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旱地1.65万元/公顷、水浇地2.1万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拟征收土地为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68.058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60.0093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农业安置。如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民不同意货币安置,可实施农业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由被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自愿交付给被征地社区、组,由被征地社区、组群众或群众代表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民同意,在全社区(组)成员范围内平均分配,并重新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耕地,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重新安排耕地,从事农业生产。

六、其他事宜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乡镇政府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汝阳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68238141

(二)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乡镇社区、居民小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将意见反馈至乡镇政府和汝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915

 

 

 

 

 

 

 

 

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