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民社管〔2024〕5号
经调查,汝阳县羊肉产业协会等21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该21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视为非法组织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被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该21家社会组织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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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