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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汝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 发布日期:2023-10-12
  • 发文字号: 汝政通〔2023〕44号
  • 索引号:C001-0282-2023-0043

关于实施征收国道344东灵线汝州汝阳交界至洛峪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收国道344东灵线汝州汝阳交界至洛峪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395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44东灵线汝州汝阳交界至洛峪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202号),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城关镇等2洛峪社区等6集体经济组织耕地17.2763公顷、林地5.8639公顷、园地2.3899公顷、其他农用地4.7225公顷、未利用地0.0088公顷,征收城关镇等2个镇洛峪社区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5.2698公顷,转用国有林地0.000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799公顷,共计35.7114公顷(其中耕地17.2763公顷),作为国道344东灵线汝州汝阳交界至洛峪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小店小店村集体土地11.7922公顷(其中9.5997公顷、园地0.0195公顷、0.1052公顷其它农用地1.1911公顷、建设用地0.8767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小店镇车坊村集体土地3.3136公顷(其中耕地0.2119公顷、0.0111公顷、其它农用地0.042公顷、建设用地3.0486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小店镇马庄村集体土地4.4394公顷(其中耕地1.4919公顷、2.6361公顷、其它农用地0.3107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小店镇小寺村集体土地0.961公顷(其中0.0033公顷、建设用地0.9577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城关洛峪社区集体土地2.7559公顷(其中耕地0.0424公顷、2.3703公顷、林0.0269公顷、其它农用地0.2915公顷、建设用地0.016公顷、未利用地0.0088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城关武湾社区集体土地12.2691公顷(其中耕地5.9304公顷、0.0001公顷、林3.0813公顷、其它农用地2.8872公顷、建设用地0.3701公顷)。具体四至:东至本村耕地;西至本村耕地;南至本村耕地;北至本村耕地。土地征收后作为我县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本辖区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汝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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