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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汝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9月15日
  • 发布日期:2020-09-16
  • 发文字号: 汝政〔2020〕10号
  • 索引号:C001-0279-0084

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汝政202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按照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决定就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动社会和谐。实行证缴分离原则。在保留追缴权和处理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者对房屋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但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未缴清之前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单位自有部分不动产抵押和转移登记。

2政府已经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不动产,不在本意见处理范围内。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2.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4. 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该小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权属来源文件上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确认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用途进行登记。

(二)对于房地产项目合宗问题的处理意见

1. 土地批准用途、权利人、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技术要点都是一致的相邻宗地,权利人申请合并宗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3. 因历史原因房屋建设在前、规划在后,房屋越界超占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不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出具调整使用意见及规划技术要点,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办理合宗手续;占压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权利人的需办理转让手续后,按照土地合宗意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宗地变更手续。

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注记知悉内容,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再分摊。

2.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个人独院(自建房)无规划、竣工手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合法土地权属的个人独院

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个人独院(自建房转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个人独院(自建房)依法继承的,可自行选择土地划拨或出让,选择土地出让方式的,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因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持有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开发成商品房,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计算土地分摊面积,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为房产用途所对应土地用途的现行土地基准地价的100%,原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回或公告废止。之日起3年内有效。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将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2020915


     相关解读:关于《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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